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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监测系统常见问题 当前位置:首页 》外汇监测系统常见问题
过去,出口后180天内收汇为即期收汇,超过180天的企业需要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改革后,对收汇期限较长的业务,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时间:2013-11-25 09:04:02  来源:出口退税培训网  点击:3081 次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对收汇期限较长的业务,企业应当按照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对于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以及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当在货物出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延期收款报告。

2B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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