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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变更解读
时间:2012-08-31 15:50:51  来源:出口退税培训网  点击:2640 次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2年第24号文《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认真阅读后,感觉有些规定进行了修改,下面跟大家分享一下我个人的一些理解,也希望大家一起来讨论!

  1、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公告第四条第(一)项内容)

  可以理解为:以后当月出口报关单一定要在对应的当月所属期月份进行申报,比如7月出口的,一定要在所属期为7月进行申报,不能在所属期为8月或者9月进行申报!

  2、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公告第四条第(一)项内容)

  理解为: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凭证申请免抵退税最长时间可以到次年的430日!

  3、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公告第五条第(一)项内容)

  理解为:外贸企业收齐有关凭证申请免退税最长时间调整为可以到次年的4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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