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电话
020-36555363
13763325473
7X24小时
技术支持服务
欢迎来到出口退税培训网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人才招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第46号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
2013年第12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汇发[2012]38号
财税[2012]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出口退税培训网
公司名称:广州博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墟齐富路中名汇电脑城
9楼927室
电话:020-36555363
手机:13763325473
传真:020-36555363
邮箱:1439768604@qq.com
QQ:1439768604
地铁2号线:白云文化广场A出口
公交:新市、云霄楼、润云路口站
政策解读 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解读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时间:2013-08-30 00:00:00  来源:出口退税培训网  点击:2546 次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3年08月2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字体:【】【】【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原则性的规定,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我们就《通知》中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含义、季度申报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定、代开发票等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
    二、请介绍该公告的主要内容
    该公告主要明确了四个事项:
    (一)《通知》中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含义:《通知》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本公告明确,《通知》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包含“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为2万元”。即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季度申报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定:按照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规定,部分纳税人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为避免按月区分,便于实际操作,本公告明确,对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可按照 《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计算问题: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本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代开发票问题:月初或月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尚不能确定其月销售额是否达到2万元(季销售额6万元)。按照现行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先缴纳增值税税款。从既保护纳税人利益,又保证税款安全的角度,本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顶一下(0) 踩一下(0)
 0%
 0%
上一篇: 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下一篇: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首页  |  培训中心  |  在线报名  |  会员服务  |  退税代理申报  |  政策解读  |  政策法规  |  下载专区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2 All Rights Reseved 广州出口退税培训网
出口退税/出口退税账务处理/出口退税服务/广州出口退税
公司名称:广州博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墟齐富路中名汇电脑城9楼927室 电话:020-36555363 13763325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