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将其在出口前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新外贸法规定,出口退税的主体可以是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广州出口退税作为一种政策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税收学概念,它既不完全从属于国家税收范畴,也不完全从属于国际税收范畴。它从诞生的那天起就与跨国经济贸易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是作为一种涉外宏观经济政策的实质出现,后来为各国所认同,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国际惯例,或者说是一种没有权力保障基础的国际制度。
出口退税的企业包括: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
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4、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型企业
5、国家规定特许退税的企业